5.3 酒精燃烧法 5.3.1 本试验所用的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: 1 电子天平:称量200g,分度值0.01g; 2 酒精:纯度不得小于95%; 3 其他:称量盒、滴管、火柴、调土刀。 5.3.2 酒精燃烧法应按下列步骤进行: 1 取有代表性试样:黏土5g~10g,砂土20g~30g。放入称量盒内,应按本标准第5.2.2条第1款的规定称取湿土; 2 用滴管将酒精注入放有试样的称量盒中,直至盒中出现自由液面为止。为使酒精在试样中充分混合均匀,可将盒底在桌面上轻轻敲击; 3 点燃盒中酒精,烧至火焰熄灭; 4 将试样冷却数分钟,应按本标准第5.3.2条第2款、第3款的规定再重复燃烧两次。当第3次火焰熄灭后,立即盖好盒盖,称干土质量; 5 本试验称量应准确至0.01g。 5.3.3 本试验应进行两次平行测定,计算方法及最大允许平行差值应符合本标准式(5.2.3)和表5.2.4的规定。 5.3.4 本试验的记录格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表D.3的规定。